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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4年第128号(关于防止丹麦蓝舌病传入我国的公告)
来源:海关总署 | 作者:zjick | 发布时间: 2024-09-23 | 177 次浏览 | 分享到:
丹麦近期报告发生蓝舌病疫情,为防止疫情传入,海关总署和农业农村部发布公告,禁止直接或间接从丹麦输入反刍动物及相关产品,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丹麦的反刍动物及相关产品入境,并对来自丹麦的运输工具上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进行除害处理。违反规定者将依法处理,各级海关和农业农村部门需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4年第128号(关于防止丹麦蓝舌病传入我国的公告)


  近期,丹麦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紧急报告,该国岑讷市(Tønder)发生一起蓝舌病。为防止疫情传入,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和生物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丹麦输入反刍动物及相关产品(源于反刍动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


  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丹麦的反刍动物及相关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来自丹麦的进境船舶、航空器、铁路列车等运输工具上卸下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对边防检查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丹麦的反刍动物及相关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级海关、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24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