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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
来源:中国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 作者:口岸小编 | 发布时间 :2025-07-02 | 96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了规范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行为,保障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制定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行业。


第十九条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收费标准,并在其营业地点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必须使用经税务机关核准的发票。


第二十一条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向其所在地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经营情况资料。


第二十二条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不正当竞争手段从事经营活动;


(二)出借、出租或者转让批准证书和有关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单证。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未在限期内改正的,可以撤销其批准证书。


第二十四条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其批准证书;工商行政管理、海关、税务等有关主管机关并可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的规定,擅自从事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由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取缔非法经营活动,并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可以依法设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协会,协会依照其章程对会员进行协调指导,提供服务。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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