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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来源:中国人大网 | 作者:口岸小编 | 发布时间 :2025-06-30 | 19 次浏览: | 分享到: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五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六条 公司应当有自己的名称。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公司的名称权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 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

  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第八条 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第九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变更经营范围。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十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

  法律规定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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