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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来源:中国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 作者:口岸小编 | 发布时间 :2025-07-02 | 291 次浏览: | 分享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制定本细则。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以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以下统称电子形式),视为书面形式。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的,应当采用规范词;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期满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和证明文件。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通知进行保密审查的,应当在请求递交日起4个月内作出是否需要保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2个月。


第十条 专利法第五条所称违反法律的发明创造,不包括仅其实施为法律所禁止的发明创造。


第十一条 申请专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提出各类专利申请应当以真实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二条 除专利法第二十八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专利法所称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


本细则所称申请日,除另有规定的外,是指专利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申请日。


第十三条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信息和资料等。


第十四条 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第十五条 除依照专利法第十条规定转让专利权外,专利权因其他事由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专利权转移手续。


专利权人与他人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


以专利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第十六条 专利工作应当贯彻党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部署,提升我国专利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支持全面创新,促进创新型国家建设。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提升专利信息公共服务能力,完整、准确、及时发布专利信息,提供专利基础数据,促进专利相关数据资源的开放共享、互联互通。


第二章 专利的申请


第十七条 申请专利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应当符合规定的要求。


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同时提交委托书,写明委托权限。


申请人有2人以上且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除请求书中另有声明的外,以请求书中指明的第一申请人为代表人。


第十八条 依照专利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涉及下列事务,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可以自行办理:


(一)申请要求优先权的,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以下简称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二)缴纳费用;


(三)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务。


第十九条 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请求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一)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名称;


(二)申请人是中国单位或者个人的,其名称或者姓名、地址、邮政编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件号码;申请人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其姓名或者名称、国籍或者注册的国家或者地区;


(三)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姓名;


(四)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受托机构的名称、机构代码以及该机构指定的专利代理师的姓名、专利代理师资格证号码、联系电话;


(五)要求优先权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以及原受理机构的名称;


(六)申请人或者专利代理机构的签字或者盖章;


(七)申请文件清单;


(八)附加文件清单;


(九)其他需要写明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该名称应当与请求书中的名称一致。说明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技术领域:写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所属的技术领域;


(二)背景技术:写明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理解、检索、审查有用的背景技术;有可能的,并引证反映这些背景技术的文件;


(三)发明内容: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解决其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并对照现有技术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


(四)附图说明:说明书有附图的,对各幅附图作简略说明;


(五)具体实施方式:详细写明申请人认为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优选方式;必要时,举例说明;有附图的,对照附图。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人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方式和顺序撰写说明书,并在说明书每一部分前面写明标题,除非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性质用其他方式或者顺序撰写能节约说明书的篇幅并使他人能够准确理解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应当用词规范、语句清楚,并不得使用“如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类的引用语,也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


发明专利申请包含一个或者多个核苷酸或者氨基酸序列的,说明书应当包括符合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序列表。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应当有表示要求保护的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的附图。


第二十一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几幅附图应当按照“图1,图2,……”顺序编号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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