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光临浙江口岸网 | 专业服务,快速便捷,信息安全,售后无忧。
访手机版
联系我们
公司简介
139 5807 5873

公司新闻

通知公告、企业新闻、企业政策发布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来源:中国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 作者:口岸小编 | 发布时间 :2025-07-03 | 164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了规范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设立及其业务活动,制定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是指外国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与该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非营利性活动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代表机构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不得损害中国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一)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外国企业住所证明和存续2年以上的合法营业证明;


(三)外国企业章程或者组织协议;


(四)外国企业对首席代表、代表的任命文件;


(五)首席代表、代表的身份证明和简历;


(六)同外国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七)代表机构驻在场所的合法使用证明。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代表机构须经批准的,外国企业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规定可以设立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代表机构的,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提交相应文件。


第二十四条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作出决定前可以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登记证和代表证;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登记证签发日期为代表机构成立日期。


第二十五条 代表机构、首席代表和代表凭登记证、代表证申请办理居留、就业、纳税、外汇登记等有关手续。


第四章 变更登记


第二十六条 代表机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外国企业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七条 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自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6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八条 代表机构驻在期限届满后继续从事业务活动的,外国企业应当在驻在期限届满前6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九条 申请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以及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相关文件。


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三十条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登记的决定。作出准予变更登记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换发登记证和代表证;作出不予变更登记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变更登记驳回通知书,说明不予变更登记的理由。


第三十一条 外国企业的有权签字人、企业责任形式、资本(资产)、经营范围以及代表发生变更的,外国企业应当自上述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60日内向登记机关备案。


第五章 注销登记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国企业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外国企业撤销代表机构;


(二)代表机构驻在期限届满不再继续从事业务活动;


(三)外国企业终止;


(四)代表机构依法被撤销批准或者责令关闭。


第三十三条 外国企业申请代表机构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代表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代表机构税务登记注销证明;


(三)海关出具的相关事宜已清理完结或者该代表机构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证明;


(四)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代表机构终止活动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三十四条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注销登记的决定。作出准予注销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出具准予注销通知书,收缴登记证和代表证;作出不予注销登记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注销登记驳回通知书,说明不予注销登记的理由。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未经登记,擅自设立代表机构或者从事代表机构业务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停止活动,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代表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营利性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专门用于从事营利性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


第三十六条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取得代表机构登记或者备案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代表机构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缴销代表证。


代表机构提交的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代表机构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


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登记证、代表证的,由登记机关对代表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缴销代表证。


第三十七条 代表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从事业务活动以外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登记证: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


(二)未按照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从事业务活动的;

新闻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