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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来源:中国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 作者:口岸小编 | 发布时间 :2025-07-02 | 309 次浏览: | 分享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制定本细则。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以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以下统称电子形式),视为书面形式。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的,应当采用规范词;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期满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和证明文件。


前款所称发明专利在授权过程中不合理延迟的实际天数,是指自发明专利申请日起满4年且自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满3年之日至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的间隔天数,减去合理延迟的天数和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的天数。


下列情形属于合理延迟:


(一)依照本细则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修改专利申请文件后被授予专利权的,因复审程序引起的延迟;


(二)因本细则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情形引起的延迟;


(三)其他合理情形引起的延迟。


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依照本细则第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取得发明专利权的,该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不适用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七十九条 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包括以下情形:


(一)未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通知;


(二)申请延迟审查;


(三)因本细则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引起的延迟;


(四)其他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


第八十条 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所称新药相关发明专利是指符合规定的新药产品专利、制备方法专利、医药用途专利。


第八十一条 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请求给予新药相关发明专利权期限补偿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自该新药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


(一)该新药同时存在多项专利的,专利权人只能请求对其中一项专利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


(二)一项专利同时涉及多个新药的,只能对一个新药就该专利提出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


(三)该专利在有效期内,且尚未获得过新药相关发明专利权期限补偿。


第八十二条 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的,补偿期限按照该专利申请日至该新药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之日的间隔天数减去5年,在符合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基础上确定。


第八十三条 新药相关发明专利在专利权期限补偿期间,该专利的保护范围限于该新药及其经批准的适应症相关技术方案;在保护范围内,专利权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与专利权期限补偿前相同。


第八十四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提出的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补偿条件的,作出给予期限补偿的决定,并予以登记和公告;不符合补偿条件的,作出不予期限补偿的决定,并通知提出请求的专利权人。


第六章 专利实施的特别许可


第八十五条 专利权人自愿声明对其专利实行开放许可的,应当在公告授予专利权后提出。


开放许可声明应当写明以下事项:


(一)专利号;


(二)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专利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


(四)专利许可期限;


(五)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开放许可声明内容应当准确、清楚,不得出现商业性宣传用语。


第八十六条 专利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人不得对其实行开放许可:


(一)专利权处于独占或者排他许可有效期限内的;


(二)属于本细则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的中止情形的;


(三)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四)专利权被质押,未经质权人同意的;


(五)其他妨碍专利权有效实施的情形。


第八十七条 通过开放许可达成专利实施许可的,专利权人或者被许可人应当凭能够证明达成许可的书面文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十八条 专利权人不得通过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等手段,作出开放许可声明或者在开放许可实施期间获得专利年费减免。


第八十九条 专利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所称未充分实施其专利,是指专利权人及其被许可人实施其专利的方式或者规模不能满足国内对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需求。


专利法第五十五条所称取得专利权的药品,是指解决公共健康问题所需的医药领域中的任何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包括取得专利权的制造该产品所需的活性成分以及使用该产品所需的诊断用品。


第九十条 请求给予强制许可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强制许可请求书,说明理由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将强制许可请求书的副本送交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应当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期满未答复的,不影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决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作出驳回强制许可请求的决定或者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前,应当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拟作出的决定及其理由。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专利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作出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同时符合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关于为了解决公共健康问题而给予强制许可的规定,但中国作出保留的除外。


第九十一条 依照专利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使用费数额的,当事人应当提出裁决请求书,并附具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证明文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请求书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裁决,并通知当事人。


第七章 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


第九十二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可以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或者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奖励、报酬的方式和数额。鼓励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实行产权激励,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使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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